州府复议字〔2006〕66号(申请人: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寨头15组)[三穗县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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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府复议字〔2006〕66号(申请人: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寨头15组)    3星级
州府复议字〔2006〕66号(申请人: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寨头15组)
[ 作者:州府复议字〔2006〕66号     来源:三穗县人民政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9     文章录入:三穗县政府办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州府复议字〔2006〕66号
 
 
    申  请  人: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寨头15组
    法定代表人:吴通文,该组组长
    被 申 请人:三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樊昌林,职务:县长
    第  三  人:三穗县台烈镇寨头村寨头12组
    法定代表人:万昌权,该组组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台烈镇寨头村十二组与十五组为“乌透”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穗府发〔2006〕13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处理决定》(穗府发〔2006〕13号)。
    申请人称:一、穗府发〔2006〕13号《台烈镇寨头村十二组与寨头村十五组为乌兔山林权属争议草图》中第6小点:“在场人签名:万德兴”不是寨头村15组村民万德兴本人笔迹,属伪造。万德兴本人及15组社员根本就没到场,这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1975年,寨头村公社党委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寨头村实际,积极开展“大干千亩田、万亩林”运动,根据“为了不影响林田建设工程绿化山林山地这一措施,更改了1964年四固定范围内的极少数土地”精神,对部分土地重作规划。其中,寨头村委重新把“乌透”山地划给15组做秧草地。现在的情况是:杉木成林十多亩、田三十多亩、土十多亩、灌木林几十亩。这是申请人全体社员从1975年造林、管理至今,才具有的现状。三、1982年的山林权属归划中,寨头公社党委会再次把乌透山和干排球两片林地划归申请人管理,至今也未再重作权属划定。据此,其权属至今自然归申请人所有。四、“乌透”山地,申请人在山林管理方面,曾多次与台烈平溪社员张世芳、杨宏达在山林交界处发生争议。2002年11月高速公路占用了部分山地,双方经三穗县国土局、高速公路指挥部调解,双方达成相关协议,第三人从未过问,也从未作任何干预。五、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有关规定,“乌透”山地自1975年申请人使用该土地算起,至今已长达31年之久,从1982年公社党委土地确权管理算起,也有24年的时间,其权属理应归申请人所有。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称“万德兴在场签名属伪造”,本府调查万德兴根本没有到争议草图上签名,根本不存在程序不合法现象。二、申请人称“1975、1982年两次指手划给寨头村15组集体造林和管理”,本府认为1975年指手划给造林只是一个运动工作的分工,并没有划定权属,且申请人在这一问题阐述上前后自相矛盾,又没有文字依据,显然不是事实。其称1982年林业三定时将权属划给申请人没有文字证据证明,现寨头村临时出具的关于乌透山地权属的有关证明也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无效证据。三、申请人称“1975年以来寨头村15组一直管理使用至今”,我们认为不是事实。从调查了解中得知,寨头村对山地管理相对混乱,有些荒山荒岭可以说根本没人管理,即使是四固定、林业三定确权以后这个村组的人也可以在那个村组的山林土地上开荒造田造土。台烈村张世芳、杨宏达就是在这种混乱的管理过程中到乌透山有土,并在土中栽上杉木,他们与申请人发生争议也就是在2003年高速公路占地见利可图的情况下发生的,申请人根本不存在行使什么管理使用权。综上所述,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黔东南州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三穗县人民政府穗府发[2006]13号处理决定。
第三人称:一、位于寨头村北面的“乌透”山地,是第三人权属中“官音坐连”山地的地名所含。自1966年4月25日经寨头公社、寨头大队吴忠发、姚绍文、万昌六等组成的工作组将“官音坐连”划分固定给寨头村12组40年来,一直属于该组所有,未有发生过任何权属变更。二、三凯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占用了“乌透”山地。2003年4月,高速公路三穗县指挥部发放该幅占地补偿费7010元,第三人前去领取,寨头前村委会主任万海云强调拿出“四固定”的证据,因证据当时没有到位,占地补偿费由村委会代领。继后村委会根据申请人自说1976年在该山上割过秧草,而就把7010元补偿费分两次发放给申请人。三、2005年7月,第三人到三穗县档案馆查到1966年《寨头公社寨头大队山林权线落实登记表》中“官音坐连”的山林土地权属于第三人集体所有的凭证。
    经查:申请人与第三人争议的“乌透山”林地权属,位于台烈镇寨头西北部,距寨头村约2.5公里。四至范围:以坐山为主,东抵河,西抵岭,南抵九榜沟上九榜,北抵乌透山梁上,面积约150亩。“乌透山”系“官英坐连”山群的一部分。四固定前属寨头大队六中片农民集体所有。1966年4月25日以寨头公社吴忠发、寨头大队姚绍文、万昌文及派驻寨头的工作组等参加填发的《寨头公社寨头大队山林权线落实登记表》将“官英坐连”山林土地所有权划分给第三人农民集体所有。第三人提供的《寨头公社寨头大队山林权线落实登记表》第三项证明“官英坐连”山林土地权属属于第三人农民集体所有,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称1973年指手划给申请人割秧草等都不能作为争议地所有权属的证据材料,无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不予认可。
    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的林地权属归其所有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府应予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府决定如下:
    维持三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台烈镇寨头村十二组与十五组为“乌透”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穗府发〔2006〕13号)之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上一篇文章: 州府复议字〔2006〕65号(申请人:三穗县良上乡下寨村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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