邰秀珍委员: 你提出的《建议政府出台取消承包者荒芜承包地的承包权的有关政策的建议》收悉,感谢你对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本,国家很重视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的承包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等作了明确的规定,也是我国实行土地承包重要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应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因此,不得随意取消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 二、关于你提出承包者荒芜耕地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即发包方享有“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如何“监督”和“保护”,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合法、合理地处理好此类“荒芜”行为,政府需要进行大量的宣传教育和调查研究,并经过法定的程序,方能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其文件只能对“荒芜”者给予处罚,不能取消其承包经营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无权设定行政处罚,需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自治地方人民政府设定。县人民政府将进行考察、调研并将其情况向州、省逐级上报,请求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 联系人:衮政豪 联系电话:4522127 二○○七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文秘工作 提案 答复 抄送:县人大代工委,县政协提案委,县政府法制办。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8日印发 共印5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