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总 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作用,保证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按客观规律办事;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服从命令、开拓进取;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意见,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等组成。
六、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对县长负责。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乡(镇)长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外出期间,按排名顺序依次委托其他副县长主持政府工作。
九、县长、副县长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认真负责地做好自己分管工作。分管副县长需要向县长汇报或向有关副县长通报情况的,应及时汇报或通报。属于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和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副县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副县长处理的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应及时报告县长或者常务副县长。
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县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及县长、副县长交办的事项,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
十一、部门局长、主任在县长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的全面工作。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
十三、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和规范性文件、有关重大投资建设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和决定。
十九、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各族各界、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二十二、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县人民政府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解释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进行解释。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加 强 行 政 监 督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八、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工 作 安 排 计 划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确定需要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县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和制发的公文等事项,形成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下发执行。
三十四、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人民政府年度工作安排计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会 议 制 度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乡(镇)长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和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分析经济形势、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四)讨论其他需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扩大范围召开。
三十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是讨论和审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性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有关乡(镇)主要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县级以上党委、州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州人民政府,省、州级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请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报告和议案;
(五)讨论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近期计划、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
(六)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讨论决定重大的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县级财政预算执行中追加数额较大的一次性财政专款支出;
(八)讨论通过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决定和命令;
(九)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请示县人民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县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包括临时机构)和人员编制;
(十一)讨论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任免的人事问题;
(十二)讨论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
(十三)讨论决定其它涉及全局的重要问题。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视议题情况确定开会时间,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时方可举行。
三十八、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属于较大的需要2个以上分管县长协调解决的问题、原则性较强的问题、认为难以把握的问题。
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特邀县人民政府调研员、副调研员、县政协主席、县人武部长参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各乡(镇)的有关负责人视议题情况列席。
县长办公会议原则上定在每周星期一上午召开,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三十九、全县乡(镇)长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乡(镇)长会议的任务是:贯彻落实州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指示、决定精神和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情况;部署重要工作,并就一些重大问题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四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按照分管的工作召集并主持。根据会议内容,通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州驻县单位及有关乡(镇)负责人参加。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处理具体业务工作。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确定,专题会议议题由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一般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必要时报常务副县长签发;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作新闻报道,需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县长审定。
四十二、严格控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
四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尽量减少会议,特别是全体性会议。拟在下一年度召开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全县性会议,要于本年度12月中旬以前将会议内容(含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会期、人数、所需经费等)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需要临时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召开的全县性会议,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办理。
四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负责同志出席。县人民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县性工作会议,如确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公 文 审 批 制 度
四十六、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黔府发〔2003〕16号)的有关规定;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的请示性公文,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时,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商,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得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的问题上交县人民政府;经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与协办部门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负责进行协调或裁定。公文的审批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
四十七、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除紧急、重大事项外,均应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其中涉及两位副县长分管的工作,须经两位副县长审批。重要问题,分管副县长应送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
四十八、审批公文应提出明确意见,审核或审批的其他领导同志,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提出其他具体意见,圈阅则表示阅知。
四十九、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州人民政府和县委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任免人员,由县长签署。
五十、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原则上由县长签发。属于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发文,经县长授权可由常务副县长、副县长签发。
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系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办理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职权范围内的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经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应尽量减少以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数量。
五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文件除确需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五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乡(镇)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和各乡(镇)的请示、报告,如需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必须按规范要求报送,原则上不直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确有必要联合发文的,应明确主办单位,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有指导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工作的职责和义务,对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文件,应及时处理,主动反馈办理情况。
督 促 检 查 制 度
五十五、督促检查工作按照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流承办的原则进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督查工作,建立起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归口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体系,上下紧密配合,搞好协调,形成便捷、畅通、有效的督促组织网络。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切实把督促检查当作抓好工作落实的重要手段。要经常深入群众,深入基层,了解真实情况,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和环节要亲自组织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使自己负责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县人民政府建立并坚持实行抓落实责任制,定期进行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不断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水平。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各乡(镇)、各部门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文件、县人民政府会议决定事项及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对重要事项或久拖未决的问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必要时要与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组织联合督查,促进问题的解决。凡县人民政府领导交办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研究办理的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接到交、转办通知后7日内反馈办理情况,紧急重要的事项及时办理,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适时通报督办情况,并将督办工作与各乡(镇)、各部门的目标责任制挂钩。县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办负责督促检查。
内事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八、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县内考察工作,要减少随行人员,不迎送。
五十九、为保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乡(镇)、各单位召开的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需要,应当事先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意见报批。各乡(镇)、各部门的公务活动邀请函,一律不得直接送呈领导同志个人。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领导需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汇报工作,必须事先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预约,由县人民政府安排约见。平时一般性工作,可通过电话、电传、函件等方式汇报工作,紧急事情,急事急报。
六十、县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需作新闻报道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六十一、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离县去外地开会或参加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县长报告,经批准后,将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应急办,由县人民政府应急办通报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出差或参加有关公务活动,由本人在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分管副县长和主任报告,经批准离开本县一天以上的,须向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报告行止日期。
六十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关、部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县出差和外出活动,亦应参照上述办法向县长和分管副县长报告。
六十三、县人民政府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国,由县外事办按程序和规定报上级外事部门审核办理。
六十四、县长、副县长会见县人民政府邀请来访的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安排;会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请示,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分别报县长、副县长自行决定。
六十五、在接待活动中,原则上实行对等接待。
调 查 研 究 制 度
六十六、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围绕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结合分管工作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帮助基层和群众解决难点和热点问题,对一时解决不了的,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经过研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十七、调查研究要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在调查研究中,不仅要研究其所处的发展阶段,而且要了解调查对象的发展趋势,要用发展的观点去分析问题和处理问题。
六十八、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需要作宣传报道的,报道内容必须经领导审定同意。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增强时效性和指导性。
六十九、县长、副县长每年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也要根据各自的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工作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七十、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须经分管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副县长审核,由县长签发。
七十一、县人民政府在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重大基建技改项目的确定或调整、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或撤销(合并)应向县委请示或报告;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以及重要外事活动,应向各族各界人士征求意见后,再向县委请示或报告。
七十二、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政策、计划和措施,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请示或报告的送达应按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后副县长、再县长的次序进行。各工作部门分别按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联系,互相配合,努力做好工作。
七十三、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作 风 纪 律
七十四、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加强对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学习,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
七十五、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在外出考察工作时,要减少随行人员,简化接待礼仪,坚持做到轻车简从,不搞层层陪同,不搞边界欢迎,不打欢迎标语,不接受基层赠送的礼品。
七十六、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州、县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七十七、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七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附 则
七十九、本《规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十、本《规则》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2003年10月20日印发的《三穗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穗府发〔2003〕33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