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发〔2008〕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三穗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穗县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工 作 方 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黔府办电〔2008〕103号)传真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目的
通过深入持久的督查行动,进一步促进国家和省、州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督查形式和内容
(一)督查形式。督查行动由县安委办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取企业自查与部门抽查相结合、综合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在对督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的基础上,确定督查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
(二)督查内容。综合督查内容主要是:各乡镇政府、县直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按照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穗安办通〔2008〕10号已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穗安委发〔2008〕2号已转发)、穗安办〔2008〕2号文件的要求,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是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除险加固、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和瞒报事故情况等。
专项督查内容主要是:道路交通、消防、非煤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水利、电力、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民爆器材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制度、标准等制订和贯彻执行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排除治理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形式
(一)组织领导
1、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任指挥长,分管(代管)副县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县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陈可俊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县安委办于每月初召集指挥部成员单位,分析研究、小结、部署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并于6月(7月、8月)2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州安委办和县政府,8月4日前将我县工作总结报州安委办和县政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和分工,落实督查责任,负责领导本乡镇、本行业(领域)督查专项行动。
(二)组织形式
1、由县安委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3、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经贸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4、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县公路段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客运、水运企业、施工单位、站点、渔业船舶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6、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路段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供应、供水、以及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7、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文广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乐场所)、旅游景点(含农家乐)、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广场、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电力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水利局、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对生产企业、单位、农村生活用电,包括电网和供电企业及工业用电、建筑用电、生活用电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9、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县农机中心牵头,会同县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3、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5、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县直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要结合实际,按本通知要求制订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治理工作方案》、《三穗县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穗安办〔2008〕2号)文件要求,全面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排除工作。
(三)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对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督查效果差、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项督查的牵头单位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备案(县安委办传真电话:4528108),并于6月(7月、8月)1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开展情况的书面材料报县安委办。8月3日前将开展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总结报告送县安委办和县政府。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将本方案印发至辖区内各生产经营单位。
主题词: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省州驻穗有关单位。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4月23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