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三穗县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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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3星级
三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穗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三穗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已于2007年12月28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四日       
 
三穗县城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  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予以奖励。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本县、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宣传、文体广电等部门应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和车站等重点消防单位;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敬老院;
(五)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六)重要军事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放区。
以上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第八条  限制在县城内的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以县城为中心,东起保养场至六寨坳,六寨坳至高速公路收费站直至农业局果园,农业局果园至教场坝,教场坝直到老车站镇远方向第一涵洞,老车站镇远方向第一涵洞直至黔穗农药厂,黔穗农药厂至新寨沟加油站,从新寨沟加油站直到永灵山半坡结缘祠,由永灵山半坡结缘祠直至马坡,由马坡至黄土坎、保养场。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和因县城扩容的需要,确定和公布其他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及地点。
    第十条  本县城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农历除夕、正
月初一至初三、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本县举行重大庆典活动,需要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三)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单位、个人或组织,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分别予以相应处罚。
罚款和没收物资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收入上交县财政。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根据有关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可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在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二)违反第十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燃放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其监护人按规定承担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十七  本规定若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三穗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8月29日三穗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县人民政府禁止在县城区燃放烟花炮竹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文秘工作  规范性文件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纪委,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省州驻穗单位。
三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月4日印发 
共印1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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